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医疗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变化1:医疗机构和医师也要“扣分”
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
变化2:医师注册不找政府找协会
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医疗条例》也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业必归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变化3:“医闹”、“号贩子”要更小心了
此次《医疗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变化4:患者复印病历,医院应提供
《医疗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所有病历的权利。
变化5:医疗机构在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上将“同名